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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02民初4748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2日  阅读:4995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4)粤1202民初4748号之一

李乐均

本院受理原告关月群诉被告李乐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474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关月群22400元;二、被告李乐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关月群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800元;三、驳回原告关月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月群负担5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86.25元,被告李乐均负担12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乐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关月群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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