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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民初4748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阅读:7699  来自:本站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0)粤1202民初4748号之一

焦闪英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焦闪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02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焦闪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44748.07元(本金计至2019年3月12日),利息7914.95元、违约金7181.09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19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但两者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焦闪英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为粤HZ5222)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2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焦闪英负担。被告焦闪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请被告自本公告作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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