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实施家暴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家暴对家庭成员所造成的创伤不仅仅存在于肉体上,更严重的是对心灵上的打击,对亲情爱情的摧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近日,端州法院审理了一宗女方因遭受男方的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赔偿女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715.5元。
李某(女)与张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女儿张某某,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未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欢声笑语,夫妻俩总是磕磕绊绊,张某经常对李某恶言相向,拳打脚踢。
今年3月,张某因为生活琐事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称张某向其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向张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张某与妻子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在家中对李某殴打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有夫妻双方陈述材料及伤情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施暴人张某告诫,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李某遭受家暴后自行到医院就医,支付医疗费715.5元。
李某诉至端州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支付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女儿张某某归李某抚养,张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是否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成为本案的关键,原告李某提供的派出所受案回执、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明了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从有利于小孩身心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儿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张某某的生活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凭有效单据各承担一半。关于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况后酌定张某向李某赔偿715.5元的医疗费及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广大女同胞往往因举证不力造成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仅有报警回执、受伤时的照片、自行就医的资料,而无法提供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或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报告等权威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法官再次提醒那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同胞,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收集证据。勇敢站出来,向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