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讯

首页 > 法院动态 > 案件快讯
男子提供伪造证据 妨碍管辖权异议审查 端州法院开1万元“诚信罚单”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8日  阅读:6729  来自:本站原创

 

男子提供伪造证据  妨碍管辖权异议审查

端州法院开1万元“诚信罚单”

 

在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谭某为了将案件移送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提供一份伪造的《居住证明》,为惩戒不诚信诉讼行为,端州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2018年9月,端州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谭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端州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并向法庭提供一份加盖了佛山市顺德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居住证明》。为查明案件管辖的事实,法院向该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居民委员会答复其没有出具上述《居住证明》。

端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谭某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了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遂依法对谭某作出罚款10000元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谭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10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