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法院巧用限制出境治“老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还款14万多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股东还多次出境旅游。近日,端州法院巧用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的失信惩戒措施,成功迫使该公司股东主动归还拖欠货款14万多元。
在肇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肇庆市某置业公司向佛山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4万多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肇庆市某置业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佛山市某贸易公司于2016年7月到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肇庆市某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仅有700多元,遂依法查封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方查控,未发现肇庆市某置业公司在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7年3月,佛山市某贸易公司申请追加肇庆市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肇庆某置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黄某,黄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法院依法追加黄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肇庆市某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年7月,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黄某迟迟未还款,却还经常出境旅游的线索。法院执行人员不断密切跟踪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到出入境部门查询核实,发现黄某多次往返香港的记录,遂依法对黄某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失信惩戒措施,以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黄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准备过关前往香港时,被边控工作人员拒绝通关、限制出境。黄某终于意识到失信惩戒的严重性,马上与佛山市某贸易公司进行沟通联系,达成和解协议,并于次日付清了货款14万多元。至此,该案顺利结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债务,而公司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现象,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股东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