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考验期内太“任性” 脱离监管被撤销缓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决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罪犯韦某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到,被端州区法院撤销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
韦某成(男,1998年9月出生,广东江门市人 )平时沉迷于上网打游戏。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执行。
【以案说法】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此,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本案中,罪犯韦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执行机关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规定,端州区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