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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海鲜身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7日  阅读:6480  来自:本站原创

 

吃海鲜身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情]

宋某家是高要市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员工。20118月,高要市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就包括宋某家在内的40员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保险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2012323日,宋某家在晚饭中吃了海鱼、螺和药酒,后出现呼吸困难,全身皮疹、青紫,被急送至送高要市中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宋某家在同年327日死亡,高要市中医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死亡。

宋某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宋某家的妻子陆某妮,儿子宋某政,父母宋某章、陈某。四原告在高要市中医院支付医疗费用13369.17元。四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拒绝向四原告赔偿,四原告遂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端州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家进食了海鱼、螺和药酒后,出现呼吸困难,全身皮疹、青紫,经抢救无效死亡,已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四原告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保险事故。

一、从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来分析。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本案中,宋某家因进食了海鱼、螺和药酒,之后出现呼吸困难,全身皮疹、青紫,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食海鱼、螺和药酒并不会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也是一般人通常难以预见和避免的。同时,《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在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实宋某家有通过进食这些食物达到身体受到伤害的故意。因此,本案符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规定,已构成保险事故。

二、从合同免责条款来分析。《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作相应的提示或明确说明。本案中,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因食物过敏产生的伤害,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且在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因食物过敏产生的伤害,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的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四原告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