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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卖假酒,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9日  阅读:170  来自:原创

“偷梁换柱”卖假酒,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张某伟、张某贵共同经营某杰商行。自2021年8月开始,张某伟、张某贵多次向吴某喜(另案处理)购买了大批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酒,用于出售获利。被查获时已销售了三箱(每箱6瓶)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酒,以每瓶1800元至2800元的价格销售,获利共计约15000元。

2021年9月,张某伟、张某贵向他人购买一批假冒的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注册商标的酒拟出售获利。2021年10月29日,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联合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现场查获分别贴有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飞天茅台商标的酒84瓶、39瓶、153瓶、66瓶。经鉴定,上述酒类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合计约人民币78万余元。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伟、张某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结果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 年1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伟、张某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伟、张某贵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张某贵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伟、张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现场扣押的商品,因案发而未能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商品是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在被抓获时获利共计约15000元,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宣判后,张某伟、张某贵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凝聚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本案被告人因贪图不法利益而售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如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下降,减损其商业信誉,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培养尊重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为一时贪念作出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