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中心受伤,谁的错?
躲猫猫、过家家、跳皮筋……孩子在托管中心活动时,发生碰撞导致受伤,责任谁来承担?不久前,端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吧!
基本案情
小张(10岁)和小侯(7岁)系某托管中心学生。某天中午,小侯在托管中心从上下床扶梯跳下来时,因未留意下方情况,不慎踩到了正在床底玩耍的小张,致使其两只门牙受损。事故发生当天,小张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480元,已由某托管中心垫付。后各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张遂将小侯及其父母、某托管中心诉至端州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时,小侯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玩耍时不慎造成小张受伤,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小侯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同时,从某托管中心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案涉事故发生时是学生们准备午睡的时间段,但仍有多名学生在玩闹,某托管中心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大小与原因比例,法院确定由小侯的父母承担本次事故60%的赔偿责任,某托管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结合小张提交的病历材料、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以及小张牙齿的受损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6100元,由小侯父母、某托管中心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别赔偿小张3660元及2440元。因某托管中心已垫付3480元,故小侯父母还需向小张赔付2620元。至于某托管中心多垫付的1040元,其有权向小侯父母追偿;小张的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孩子在托管中心嬉笑打闹容易发生意外,托管中心及家长均应高度重视,合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一方面,托管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应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活动设施安全,同时强化对托管老师的培训、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或娱乐活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家长将孩子送至托管中心学习,并不意味监护职责已经全部转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如因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侵权纠纷发生,监护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