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周围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与他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现象。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造成他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共同学习其中的法律知识吧!
基本案情
一日傍晚,李某驾驶车辆在路口临时停车,副驾驶乘客罗某打开了车门,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罗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吴某遂将李某、罗某、某保险公司诉至端州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庭审中,李某、罗某均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投保期间,吴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认为罗某是乘客,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过失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应自行承担该部分侵权责任损失。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法院依法认定吴某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为27万余元。
关于过错比例与责任划分,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乘客罗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两人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由李某和罗某共同承担70%的责任,吴某承担30%的责任。
关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或车辆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乘客罗某的开门行为虽属个人过失,但因其发生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仍未超出“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畴,某保险公司不得以“非驾驶人责任”为由免责。因此,某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端州法院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23万余元。案件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车辆愈发普及的今天,“开门杀”酿成的事故频发,停车后开门下车,看似正常的动作,稍不注意,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辆驾乘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规范行车,小心谨慎驾驶,开车门时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不得妨碍他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其他交通参与者路过停靠车辆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速慢行,防范车门突然打开引发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