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端州法院开具首份《预查废证明》
“有了这份证明,不用进入繁琐的执行程序,就可以对不良债务进行核销了,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11月25日,在收到端州法院出具的首份《预查废证明》后,肇庆某银行负责人由衷感叹。
原来,肇庆某银行与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判决生效后,梁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肇庆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发现,梁某在其他法院存在其他执行案件,且经执行已裁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得知梁某的涉诉情况,肇庆某银行负责人表示很无奈,其实他们也清楚梁某经济情况不好,暂无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能力,但由于银行内部核销机制的限制,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讨借款。
考虑到银行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至少花费几个月时间,而梁某暂无履行能力,程序空转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利于银行不良债务核销,执行法官李子昊遂向肇庆某银行介绍起了“预查废”机制。
“‘预查废’机制是指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依银行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该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依据。”李法官耐心讲解。
“那我们处理坏账就方便多了!”肇庆某银行负责人表示,但转念一想又烦恼起来,“可是,债务人不会因此认为不用还钱了吧?”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金牌”,该证明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优先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李法官的进一步释法,让肇庆某银行负责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图为端州法院出具的首份《预查废证明》)
经审查,本案债权人肇庆某银行申请执行梁某的案件,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条件,端州法院遂依法作出并向其送达《预查废证明》。后该银行无需继续执行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
“预查废”机制的引入,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降低诉讼增量,减少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回应了金融企业司法需求。接下来,端州院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完善“预查废”机制,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