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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执行和解 取得三赢效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3日  阅读:6562  来自:端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010月,我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一起久拖不决的工伤保险赔偿款项纠纷案,为申请执行人庞海雁拿到20万元的赔偿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庞海雁原是肇庆市海贝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贝壳公司)的一名质检员,20071227日中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致使庞海雁脑部受伤及精神受损,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只能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200987,肇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庞海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障碍二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二级的鉴定结论等,仲裁裁决海贝壳公司支付庞海雁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301967.9元。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因此,庞海雁于20091211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局及时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海贝壳公司所有的印花机生产线、铣床等机械设备,但考虑到海贝壳公司长期亏损,可供执行财产唯有这六台旧机器,即使拍卖也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反而会将该公司置于破产困境,三十余员工将面临失业下岗。为了兼顾企业利益和当事人权益,执行法官谭松多次与海贝壳公司最大债权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联系,多次召集双方协商调解,与风华公司详细分析其中利害关系,即如果此债务不能清偿,法院依法拍卖海贝壳公司财产,致其倒闭,风华公司的债权也难以实现。经过执行局承办法官组织二十多次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在2010108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风华公司以海贝壳公司名义支付庞海雁20万元赔偿款,余款庞海雁表示放弃,实现了执行和解结案。这样不仅保障了家境贫寒的庞海雁所需的医疗支出和生活费用,而且一定程度上给予海贝壳公司生存发展的空间,并最大可能地保全风华公司的预期债权,达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

整个执行过程贯穿了“生道执行、原情执行和高效执行”的司法理念,不仅取得三赢的社会效果,而且树立了我院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