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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售卖他人网课? 法院:侵犯著作权,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阅读:2569  来自:原创

未经许可售卖他人网课?

法院:侵犯著作权,要赔偿!

 

当下,网课、网络培训逐渐成为教育培训行业的新趋势和新热点。那么,未经许可,在网上售卖、传播他人的网络教学课程会造成侵权吗?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小案例!

【基本案情】

袁某长期致力于公务员面试教学与研究,目前在学浪网直播授课,并销售其教学录音录像视频,深受众多学员追捧和好评。一天,袁某发现李某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名为公考教育”店铺,该店铺未经授权,公开售卖其理论精讲、申论实战等录音录像作品

袁某认为,自己的教学课程在内容撰写编排格式设计、讲课风格技巧、即兴表达等方面投入了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遂以李某侵犯其著作权起诉至端州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停止销售涉案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袁某授课过程主要是按照其讲义、授课大纲等进行讲授,其中有部分内容是其即兴授课内容,这部分内容体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通过口头语言进行表达,可以按照口述作品进行保护。对其口述作品以录音录像形式进行固定,则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予以保护。袁某是案涉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案涉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李某在未经袁某授权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公考教育”店铺将袁某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录像制品以低廉价格对外销售,并通过网盘发送方式进行传播,获取利益,侵犯了袁某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袁某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等共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虽然是即兴说,但不能随性用,因为它也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修改、销售、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文学作品、艺术创作、教学课程等,凝聚了作者大量的心血、智慧和成果,大家应该依法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作品资源,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著作权利人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在“作品”适当位置注明版权所有人和保护声明,减少作品被抄袭、剽窃的可能,如发现侵权应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