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布不实言论诋毁妇女?
法院: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名誉权是一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一男子在网站发布不实言论,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陈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基本案情】
陈先生对王女士心存不满,意图报复,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在某网站多次发表文章,传播“王女士为某人情妇”“王女士与某人有不正当关系”等言论,还公布了王女士的电话号码,对王女士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王女士遂以名誉权受到侵犯将陈先生、某网站起诉至端州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网站发布的贴文提到关于王女士的描述,指代明确具体,足以让人了解和知晓指代对象就是王女士。其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就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指名道姓公开进行控诉,已超出了行使举报、控诉权利的合理范围,对王女士个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造成不明真相的受众对王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陈先生的重复发帖行为进行了主动删除,并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个工作日对案涉相关贴文进行了删除处理,已尽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一条不实的“爆料”,经过网络的传播和发酵,极有可能在社会上掀起风浪,对个人或群体造成严重的身心影响。《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名誉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发表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言行,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抖音、微信、网站等社交媒体也不是私人领域,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