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和果园经营问题都解决了!
“今年果子的产量不错,已经有老板向我订购了,我保证年底前把第一期款项转给你!”
“行,果园后续的经营管理,我们等会再详细聊聊。”
李伟青法官看着唐某和卢某、苏某有商有量一起走出法庭,这个案子结了,他们的纠纷也一揽子解决了。
几年前,唐某向卢某、苏某借款200万余元,购买了2个皇帝柑果园进行投资经营。后来,唐某没有按约还款,卢某、苏某多次催收无果后,便向端州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向我方借钱承包经营果园,有借条、收据等凭证。”“原告转账支付给我的钱,其实是原告跟我一起合作经营果园的出资!”双方各执一词。
第一次庭审,卢某、苏某的代理人和唐某到庭。经法庭调查后,承办法官李伟青发现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其他的争议,而卢某、苏某本人没有到庭,也导致案件一些关键信息无法直接核实。
案件事实,关乎纠纷法律定性、双方权利义务界定、皇帝柑果园后续经营等问题。如果不厘清当中的疑点,也很难为双方想办法解决争议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寻找纠纷的“最优解”,承办法官依法向卢某、苏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出庭令》,要求两人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次开庭,卢某、苏某均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了借款的原因、过程、权利义务约定以及果园经营管理等细节,法庭对案件事实也有了更加完整、清晰的了解。
基于案件的证据资料、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矛盾源头和解决办法都在果园经营上,如果果园经营好、运作规范有序,将有利于提高果子的产量和品质,果子销量上去了,唐某的资金也能够顺利回笼,他和卢某、苏某的欠款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于是,承办法官对双方开展沟通调解,充分释明借贷与合伙的区别以及法律规定、合作经营的权利义务等,并为果园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在被告提出分期还款方案后,又积极向原告做思想工作。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引导下,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分期在三年内向卢某、苏某还清全部欠款。另外,双方也约定了果园后期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等内容,有利于唐某今后更好、更规范经营管理果园。
至此,不仅是双方的款项问题解决了,果园经营问题也一并解决了!
“办理案件时,除了要解决当事人眼前的矛盾纠纷,还可以多想一点,多做一点,为他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同时防范日后风险,努力把纠纷在前端化解。”李伟青说道。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