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吧包厢容留多人吸毒
三人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名瘾君子自己吸食毒品,还在酒吧包厢内容留多人吸毒,最终害人又害己。近日,端州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4月9日凌晨,李某、梁某、陈某事前约定平分包厢和毒品费用,在肇庆市端州区某酒吧内预定包厢并购买毒品氯胺酮、“开心粉”用于吸食。期间,三人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姚某、陈某某在该包厢内吸毒。随后,李某、梁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陈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房间或包厢等,也包括其他隐蔽场所。吸食毒品危害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害人害己、危害社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拒毒防毒意识,切勿为了好奇、刺激、娱乐等心理触碰毒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