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 为困难群众纾困解难
“感谢法院给我的帮助,我终于可以做手术了,以后生活就有希望了!”邓某收到司法救助金后激动地说道。近日,端州法院决定对一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人邓某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余元,为其缓解生活之困。
在邓某与李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赵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邓某23万余元、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赵某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某履行了其应负担的赔偿款4万余元,而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查控措施亦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法官在办案中发现,邓某属农村贫困户,因此次人身损害事故导致右上肢瘫痪,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且无法筹集截肢手术费用,生活一度陷入困境,遂释法告知、耐心引导邓某积极寻求司法救助途径,并协助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图为法官上门走访邓某家庭生活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因务工操作不慎,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造成伤残,经执行程序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得到足额受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综合考虑邓某的伤残程度、家庭收入及后期治疗费用等情况,依法决定给予邓某司法救助金5万余元。目前,该笔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划拨到邓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一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关怀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关怀。据统计,近年来我院累计为11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7.25万元。
一、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二、司法救助的对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三、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