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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 四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6日  阅读:8471  来自:本站原创


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

四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就能轻松赚“快钱”?你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端州法院审结的一宗信息网络犯罪案例。

2020年5月起,伍某指使蒋某、唐某、蒋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使用本人或他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工作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经统计,由伍某、蒋某、唐某、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下级主要关联账户(陈某金、陈某枝等)金额分别为42万余元、39万余元、51万余元、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蒋某、唐某、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支付结算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伍某直接实施犯罪,并纠合同案犯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某、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虽是从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有拉拢相关人员、统计“下发”任务、结算提成获利的行为,所起作用比唐某、蒋某某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POS机、手机均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骗局多,银行卡和手机卡是电信诈骗的重要载体。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你的信息和账户进行犯罪活动,要提高警惕,严防被骗。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一己私利,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